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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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瑞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1106、1129建號建物,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56,307㎡×26,000元/㎡×75/100000)+林內段1129地號(634,800元×2/3)+林內段1106地號(634,800元×1/3)≒1,73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