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古富財
蔡秀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濬 紳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84,392元(11,168,783元×1/2=5,584,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併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繕本逕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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