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告 劉冠傑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9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71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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