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68號聲請人京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聲請人 曾麗華 共同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相對人 陳靜婕
陳靜妤 陳元哲 周聖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如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而不存在者,依前揭規定反面解釋,債務人自不得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974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10
1年度司執全字第371號為假扣押執行在案,惟事實上兩造間並無應由聲請人給付之款項存在,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974號裁定准許,惟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
101年度事聲字第158號裁定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將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上說明,本件原假扣押裁定既經廢棄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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