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仁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仁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仁吉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