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奇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經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法授矯司字第一0二0一00三三六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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