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ITIPONGTADSENA(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他字第3604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佰參拾肆點壹陸公克,純質淨重壹佰捌拾參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09年2月6日截獲疑似含有毒品成分之毒郵包,經送驗該包裹,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含包裝袋1只,純質淨重183.43公克)。嗣因涉案人KITIPONGTADSENA身分不明,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3604號簽結在案。
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成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09年2月6日截獲疑似含有毒品成分之郵包,經送驗該包裹,檢出包裹內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234.20公克,取樣0.0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234.16公克,純度78.32%,純質淨重183.43公克)為第二級毒品MDMA,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1840號鑑定書1紙(見他字卷第5頁)附卷可稽,其為違禁物無訛。茲因本案涉案人身分不明,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在我國境內有共犯,或有足以追索境內共犯之相關事證,經聲請人以109年度他字第360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21頁)。是依上開說明,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