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長億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芳齡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