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日對相對人所發仁愛霧社郵局第30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乙○○原任職聲請人機關,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貪污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並諭知應追繳貪污所得新台
幣一百十八萬三千九百二十五元(請參證一刑事判決書)。
依法應向債務人追繳不法所得,是聲請人於97年10月1日以
仁愛霧社郵局第30號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詎存證信函寄送
債務人之住所地,卻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惟因相對人
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業
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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