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政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政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政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犯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3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36號與上揭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與上揭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