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嵩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嵩明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嵩明前因竊盜案件:(一)經本院於102年
3月2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41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7月(共5罪),於102年5月9日確定;(二)經本院於
102年10月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1月5日確定;(三)經本院於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78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上訴後於102年12月2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752號駁回上訴確定;(四)經本院於103年3月10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共2罪),於
103年4月15日確定;(五)經臺灣臺北地法院於103年2月24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
3年9月23日確定;(六)經臺灣臺北地法院於102年12月23日以102年度簡字第3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
1月27日確定。前揭(一)、(二)、(三)、(六)及(四)至(五)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45號、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29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1年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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