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豪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家豪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08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3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3月(共20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
101年9月28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5年11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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