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靜琪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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