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