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5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乙○○對相對人丙○○、甲○○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在屏東縣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