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七三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
乙○○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依自訴人所指本件被告之住所及犯罪地均係在高雄市○○區○○路○○號,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未經自訴人聲明,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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