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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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中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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