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幫助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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