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耿昇 等間聲請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 羅安宗
之遺產範圍,俾益後續就遺產進行法律程序等語。核其法律
關係性質上屬確認之訴,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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