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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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47號
上訴人 許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