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因96年家訴字第7號請求交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4,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計新臺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