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唐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律師複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 林幸秀
洪妍欣洪素雀
蕭楨 祐即 蕭兆淮
黃芷筠陳愛鵑 之繼承人
陳繹天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律師
高奕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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