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355號債權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楷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炎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於債務人黃錦堂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黃錦炎等人為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黃錦堂於105年9月28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黃錦堂業已死亡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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