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阮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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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動電話門號│積欠電信費│專案補償款│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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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9,981│11,614│2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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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00│9,735│7,727│1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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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000│3,480│895│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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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3,196│20,236│4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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