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甲○○
一、本件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或繳費單據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附繳款單及使用說明各乙件。
三、如有問題,請電:愛股書記官00-0000000分機447。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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