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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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之1號上列被告因違禁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四號),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零點七七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出租套房三號房內查獲,並自其上起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足憑。而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恩認其無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乃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至扣案之不明白色結晶物一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認其內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亦有該局所出具之檢驗成績書一紙卷足憑,是堪認確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袋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能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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