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金盛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盛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21,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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