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人先以傳票送達至被告戶籍地桃園縣○○鎮○○街○○巷○弄○號,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妻乙○○於95年5月29日收受,通知被告於95年6月15日到案執行,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乙○○戶籍地桃園縣○○鎮○○街○○巷○弄○號,通知具保人乙○○偕同被告於前揭期日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由乙○○於95年5月29日收受。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乙○○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復於95年6月19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戶籍地拘提被告,惟因未遇被告而未果,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