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十
國民身住彰化(現於雲林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劉登俊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有│徒││彰│9│彰│簡9││彰│簡9│││一│刑│51│化│偵2│化│7│77│化│7│8││級│伍││地│7│地│斗2││地│斗2│││毒│月││檢│5│院│││院││││品│││││││││││├──┼──┼────┼──┼─────┼─┼───┼────┼─┼───┼────┤││徒││││台│││││││偽│刑│間│台│4│中│上6││最│台0│││造│一│至│中│偵2│高│3││高│5│1││文│月││地│0│分│訴9││法│上2│││書│三││檢│4│院│1││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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