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4號聲請人 黃秀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麗惠 │台灣中小企│102年11月20│12,500元│AU0000000│││││業銀行化成│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