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抗告人蔡○強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上訴人蔡○霈相對人蔡○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家事法庭102年度家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暨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葉惠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林富郎法官葉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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