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崧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崧霖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崧霖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03年8月20日出監後,近期再涉犯本件二次竊盜犯行,其所涉犯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以確保後續追訴審判,經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將其羈押。
二、經查,被告尤崧霖所涉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1月13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490號判決均有罪,其尚非無規避刑罰執行之誘因,自有妨礙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可能,又被告於103年8月20日出監後,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竊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應認被告尤崧霖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
4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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