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67號聲請人CHIUSHEUKONG聲請人CHUYOKSENG聲請人CHIEWSHEEBENG聲請人CHEWSHEEFUEE聲請人CHEWHSUHUANG聲請人CHEWSHUECHING聲請人CHEWAIKENG聲請人CHEWLEYCHING聲請人CHEWMATKENG聲請人CHEWCHEAUCHING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授權書。
(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三)與被繼承人 周梅卿 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例如在本國有除戶資料,可提除戶謄本,證明係兄弟姊妹)。
二、以上文件如在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檢附中譯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