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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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秋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甘秋林之住所係在高雄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其犯罪地依被告警詢所述係在高雄市○○路及中華路口,依被告偵訊所述,則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而被害人住所分別為桃園縣、高雄縣、台中市,此有被害人警詢筆錄附卷可稽,均與本院轄區無涉,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