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枝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枝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