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 張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