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屈宜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商│105年6月21日│415,000元│TT0000000│無│││業銀行新板│業銀行新板│││││││分行 林康博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