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邱惠以 被告 張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參萬零柒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