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件所示罪刑,定受刑人黃聖堯應執行之刑。惟附件所示罪刑,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與該院107年度壢簡字第389號確定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2月合併定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是本件聲請,已有重複聲請之情形,且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實益,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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