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 邱建仁 訴訟代理人 陳玉嚥 原告 鄭國村 被告徐瑛
曾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二:101年度訴字第9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2│新北市│土城區│廷寮││417││││5153.69│10000分之53││├─┼──┬┴────┴┬───┴┬───┴┬───────┴─┴──┴──┴──────┴─┬───────┴─┬──┬───┤│││││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編│建│││├───┬─┬─┬─┬─┬─┬─┬─┬─┬────┼───┬───┬─┤│備││││││主要建築│第6層│││││││││合│主要建│面│面│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築材料│││範│││號│號││││││││││││││││單││││││││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圍│考│├─┼──┼──────┼────┼────┼───┼─┼─┼─┼─┼─┼─┼─┼─┼────┼───┼───┼─┼──┼───┤│2│2062│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土│鋼筋混凝│94.15│││││││││94.15│陽台│11.12│平│全部│││││延吉街253巷2│城區廷寮│土造7層│││││││││││││方││││││0號6樓│段417地││││││││││││││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