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邱國村 即 峰盛 工程行
嚴勝中 即 川田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告卉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