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 駱政宏 代理人 莊寶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年6月10日為止已滿五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