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 吳楊美雪 訴訟代理人 吳正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