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1號原告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高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3,5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新台幣1,8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20元(2,760-1,840=92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