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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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群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繡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繡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8,210元(計算式:面積68.09㎡×公告現值32,400元/㎡+建物現值42,500元+4,949,594元=7,19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