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267號聲請人 蔡鴻文 相對人 鄭吉倫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82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4月19日│1,100,000元│106年4月19日│CH775906││├──┼───────────┼────────┼───────────┼────────┼──┤│002│106年6月12日│350,000元│106年6月12日│CH775913││├──┼───────────┼────────┼───────────┼────────┼──┤│003│106年6月13日│800,000元│106年6月13日│CH775909││├──┼───────────┼────────┼───────────┼────────┼──┤│004│106年6月15日│450,000元│106年6月15日│CH775907││├──┼───────────┼────────┼───────────┼────────┼──┤│005│106年7月15日│600,000元│106年7月15日│CH775902││├──┼───────────┼────────┼───────────┼────────┼──┤│006│106年8月24日│520,000元│106年8月24日│CH775904││├──┼───────────┼────────┼───────────┼────────┼──┤│007│106年10月20日│600,000元│106年10月20日│CH775901││└──┴───────────┴────────┴───────────┴────────┴──┘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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