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債權人 高慶弘 債權人 高榆程 上列債權人高慶弘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高美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慶弘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25969元,與請求標的金額為不同,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人請求至「109年12月31日止」所受有之不當得利,就尚未發生之事實請求不當得利,顯無理由,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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