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㈡相對人陳春香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5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399851元整,及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9851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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