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煜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煜佳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煜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8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3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惟其動機、手段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並不相同;另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即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製造子彈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均為槍砲彈藥相關犯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2罪(即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2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2罪(即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2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2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5,000元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7至133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3年11月13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12日111年10月2日111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6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112年度壢簡字第31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4日112年1月6日112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112年度壢簡字第31號111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4日112年2月8日112年5月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4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5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79號編號1至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至3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製造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12日110年7月7日110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3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5月13日113年5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9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編號5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編號78(本欄空白)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非法持有子彈罪(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1年2月20日110年9月8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3年5月13日113年5月13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本欄空白)編號7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附表二(罰金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22日112年5月19日110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6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0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3年4月18日113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22日(撤回上訴)113年05月22日113年5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3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編號1至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4萬5,000元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編號456罪名非法製造子彈罪非法持有子彈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7日111年2月20日110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113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確定日期113年5月13日113年5月13日113年5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編號5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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