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06號聲請人 施米米
施小銤
施秉鋐
施勝謄
蔡朋洋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旻桀
施米米聲請人蔡旻桀
施琇云
施士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施陳菜 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確於112年3月16日死亡,其生前育有7名子女 施增堃施沅臻施永鋒施永富 (歿)、 施盈楹施宗坤施國樑 ,聲請人施米米、施小銤、施秉鋐、施勝謄、施琇云、施士檳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蔡朋洋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施增堃、施沅臻、施永鋒、施盈楹、施國樑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06號、第469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子施宗坤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83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子施宗坤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施米米、施小銤、施秉鋐、施勝謄、施琇云、施士檳、蔡朋洋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施米米、施小銤、施秉鋐、施勝謄、施琇云、施士檳、蔡朋洋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蔡旻桀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婿,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蔡旻桀及其配偶施米米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蔡旻桀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節,應可認定。從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蔡旻桀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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